美国联邦储备金监察小组发布紧急贷款新规定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6-01-08浏览次数:449
美国联邦储备金监察小组2015年11月30日通过了一项最终规则,具体说明《联邦储备法案》第13(3)节规定的紧急贷款的程序。自2010年《多德·弗兰克法案》通过以来,监察小组进行紧急贷款的权限限于经财政部长批准而建立的“广泛适用”的项目或工具。《多德·弗兰克法案》禁止向无偿付能力的实体贷款,并规定了其他限制。此次规则使监察小组履行上述及其他法定要求更加清晰。
该最终规则根据对初始提案的意见作出了适当修订。例如,最终规则定义了“广泛”是指并非旨在帮助任何濒临破产的公司,且至少五个实体能够适格参与该项目或工具。这些附加限制与《多德·弗兰克法案》有关项目不得旨在帮助特定公司避免破产或处置的修订一致,并提供进一步的支持。
《多德·弗兰克法案》要求监察小组建立禁止向无偿付能力借款人借贷的程序。为此目的,最终规则拓宽了“无偿付能力”的定义,以包括在贷款前90天内无力偿还到期无争议债务的借款人,或监察小组或贷款储备银行认定为无偿付能力的借款人。意见人促请监察小组采纳广泛的破产定义,包括尚未进入正式破产或处置程序,但从会计或其他角度可能不具偿付能力的公司。
和提案一致,最终规则包括了《多德·弗兰克法案》中所有借贷项目须经财政部长批准的要求。监察小组必须认定“异常且紧急情况”存在,作为授权紧急贷款项目的前置条件。
监察小组拓展紧急贷款的实践,已经设定了旨在激励借款人尽快偿还贷款的惩罚利率。最终规则对初始提案作出了一定修订以包括上述实践,要求根据第13(3)节拓展的贷款的利率应设定在高于正常情况下市场利率的水平,该规则在异常和紧迫的情况下提供流动性,激励偿还并抑制在通常情况下使用该项目。
珍妮特·耶伦主席表示:“紧急贷款是一个在危机时可用以缓解金融市场的异常压力,避免对家庭、企业和美国经济带来严重不利后果的重要工具。”
根据法规规定,监察小组将与财政部就最终规则的改进进行协商,最终规则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。(翻译:王泫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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